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网购商品的退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办法》还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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